发布时间:2017-11-10
一、境内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从事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含跨境),以及境外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为境内客户提供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目前从事外汇、贵金属等杠杆交易的网络平台(含跨境)在我国无合法设立依据,金融监管部门从未批准,开展上述交易业务的网络平台属于非法设立,参与此类平台交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参与此类平台的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
各类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不得为此类非法金融交易提供服务。协会呼吁:社会公众应认清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高收益诱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违法违规交易,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如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抵制非法金融交易行为,不为其提供服务。
该公告核心是定义了一个“违法行为”,目前来看,还没有正式法律文件对此种行为进行定性。
此前,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中的撰文表示,部分互联网企业以普惠金融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线上线下非法集资多发,交易场所乱批滥设,极易诱发跨区域群体性事件。